刑事律師;京師全國業務指導委員會常務副主任;京師全國刑委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咨詢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導師;上海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專攻領域
刑事訴訟、刑事辯護
注重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相結合,承辦多起大案要案,辦案經驗豐富,辯護思路精準,對職務犯罪、經濟犯罪、企業刑事合規等問題有著頗為深入的研究。同時還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上海大學法學院等高校從事法律教學及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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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訪問到了資深律師陳海陽,公安按照法律來執行,但是在空間上面警察是不是較真了呢,您怎么看?
陳海陽律師:“作為我的角度,我認為這樣的處罰應該是不合法的,因為他依據的法律是山東當地公安局制定的規定,但是我們國家是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并且公安部進行了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關于情節嚴重的有這么一條,個人參賭的金額是 500?元,集體參賭,當場抓獲的 2000 元以上,就會構成情節嚴重,但是這個案件中,顯然不構成這個條件,他們每個人的賭資單筆只有 1 塊錢,他們一共有八個人,合起來的金額才 600 元,所以……
4月13日12:30—13:00,肇事者為外國人,會特殊處理嗎?即便是被中國人不小心踩空、碰撞,發生這樣的一個悲劇,打官司也挺麻煩的。當事人得出庭、審理、宣判。等到最后出了一個判決結果,萬一對方兩手一攤,沒錢,那怎么辦,更何況肇事者是個外國人,想想都覺得可能會比中國人的案子麻煩。是這樣嗎?
陳律師倒認為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外國人在中國如果涉及到犯罪,是適用于中國法律規定的,也就是屬地的管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外國人在中國的犯罪。那么唯一的一點區別就是外交的豁免權。但是本案之中如果沒有其他的情況發生,這個外籍女子應該不屬于通過外交渠道解決的人。
記者:刑事辯護既要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又要伸張法律正義,您覺得這矛盾嗎?
陳海陽:從根本上來講這是沒有矛盾的。打擊犯罪的目的是保障人權,打擊犯罪永遠不會是目的。比如說以前有小偷偷竊被現場捉住,現場人人都去打他,甚至把他打死。即使小偷偷竊構成了犯罪,他該受到的處罰也不至于死到保護的。任何被告人首先是一個人,我們應該以平等的眼光來看待他們,他的錯只是他犯罪所做的錯事,但不是他整個人生的錯。我們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會犯罪,都有可能是被犯罪,被懷疑,蒙受不白之冤,這需要律師來分析,解決。
?9月1日 12:30—13:00,陳海陽律師受北京廣播電臺之邀參與 fm103.9《警法時 空》欄目,與主持人姚博及評論員韓澄宇就近日全國各地頻發的女大學生乘坐 黑車受害事件展開討論。
節目中,海陽律師以犯罪心理學視角分析了此類事件頻發的原因:女大學生單獨出行勢單力薄,涉世未深, 加上在出租車這樣的密閉空間里,黑車司機對局面有極大的決定權。夜晚出行,至僻靜處,正好刺激了他們的犯罪欲望。從法律制度方面看待問題,折射出我國立法上對車輛運營管理方面的疏漏。群眾正常的出行需求要保障,黑車亂象要打擊,法律監管宜疏不宜堵,如何從制度層面解決問題才是關鍵。
律師陳海陽認為,個人信息帶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并不純粹是一項財產,在某種意義上,可以把個人信息看成是公民本人的權利,應該得到社會和他人的尊重。非法購買,利用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牟利,侵犯了公民的權利,應該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嚴重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律師陳海陽認為: 對于公民的個人信息,未經本人同意或沒有合法依據,將個人信息透露給別人,即為侵犯個人信息權行為。我國在民事及刑事方面對保護個人信息均有立法,但在實際操作中 ,什么樣的行為、事實、造成什么后果才算侵犯個人信息,法律并沒有詳細的界定標準?!笆欠駱嫵蓪駛€人信息的侵權,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也要看當事人是否主張?!标惡j柋硎?。
陳海陽律師應北京交通廣播之邀參與 FM103.9《警法時空》欄目,與主持人姚博及評論員郭松民就近期明星吸毒事件的刑、罰層級展開討論。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一、吸毒與容留他人吸毒之間的區別及懲處力度分析; 二、涉嫌毒品犯罪將要經歷的司法程序;三、明星群體為何涉毒面廣。
對于這次“山西煤炭整合風暴”,資深律師陳海陽認為,整合過程中所遇到的阻力和爭議顯現了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經濟規律”的無形之手和“政府管理”的有形之手這兩者之間的博弈。陳海陽表示,政府出面整改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煤礦資源的整合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整合,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二,應該區別不同類型的煤礦企業,不能采取一刀切的辦法。比如,對非法倒賣或非法盜采的行為要依法打擊,而對于確實取得了合法許可證并合法開采的企業,應給予合理補償。第三,此次煤礦兼并重組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根據法律要求,兼并重組中涉及到采礦權的轉讓應通過市場機制定價。政府適度干預是必要的,但不能強制定價。合理的做法,應該是通過中介評估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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