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基本情況:侯擁軍,1968年5月23日出生,法學本科學歷,律師執業證號13703199710480847,1997年10月開始執業,現為北京市京師(淄博)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專業特長:在執業過程中,以代理人身損害賠償、商事糾紛、為企業清收欠款等案件為主,并參加數十起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
成功案例:
1、2010年11月29日,接受工商銀行張店支行的委托,代理淄博恒宇置業公司與張店工行代理合同上訴一案。在一審法院認定張店工行存在過錯并敗訴的情況下,參與了二審的審理活動。在庭審中,向法院提出淄博恒宇置業公司無權向張店工行主張權利,張店工行在辦理貼現業務中手續齊全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應承擔責任的代理意見。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采納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見,駁回了淄博恒宇置業公司對張店工行的訴訟請求。
2、2011年3月17日接受工商銀行沂源支行的委托,代理沂源工行訴沂源海達食品有限公司、沂源工業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于借款人沂源海達食品有限公司無支付能力,保證人承擔責任是本案的重點。審理中,保證人沂源工業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提出保證人擔保違反相關規定,擔保無效,保證不知道借款人是借新還舊不應承擔責任。對本案的焦點問題,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借款人明知是借新還舊,仍提供擔保,應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屬有效協議。一審法院采納了代理人的意見,判決保證人敗訴,在最高保證限額內承擔責任。
3、2013年9月2日濟南某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受淄博某銀行的委托,與周村某置業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簽訂《租金收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置業公司將其輕紡科技城2010年11月2日至2013年11月1日租金收益轉讓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支付相應對價10000萬,置業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向信托公司支付4210萬元、2012年10月30日支付3880萬元(2012年10月29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付款時間變更為2013年2月2日)、2013年10月30日支付4520萬元(以上三筆按合同約定的方法隨貸款利率的調整而浮動)。信托公司支付租金收益轉讓款后,置業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信托公司支付租金收益。截止到申請仲裁,置業公司尚欠租金收益4914.7萬元,其中已逾期389.9萬元,未到期4524.8萬元。
因2013年10月30日支付4520萬元尚未到期,而合同中沒有明確的可提前追償的約定,如果把該筆一并起訴,存在較大的風險。對該情況,了解到置業公司有以下違約行為,第一、置業公司多次向申請人表示,到期不能履行支付義務。第二、未按合同約定將租金收益劃入監管賬戶,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三、置業公司有389.9萬應付租金收益逾期已近一年,違反了合同約定。作為代理人建議委托人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申請仲裁后,仲裁委支持了信托公司的全部仲裁請求。
進入執行后,因查封了置業公司的抵押物,迫使置業公司償還了欠款,給信托公司挽回了損失。
4、2015年4月20日接受山東萬豐煤化工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起訴撫順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設備款6604408.3元,起訴前了解到該公司雖是國有上市公司,但是外欠巨額債務,因此建議委托人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申請保全。正是因為采取了保全措施,迫使雙方和解,對方分批還清了全部欠款。
5、代理澤原耐火與文水鋼鐵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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