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咨詢熱線:4001-666-001 國際業務免費咨詢電話:010-50959845

    龐志強

    律師 太原
    基礎信息 .  INFORMATION
    專業領域 .  EXPERTISE
    • 執業年限:8
    • 所在律所:太原京師律師事務所
    • 執業證號:11401201410882174
    • E-Mail:695471442@jingsh.com
    • 所在地:太原
    • 訴訟、仲裁法律服務,公司法律服務,房地產與建筑工程法律事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公司專項法律顧問,合同糾紛,遺產繼承
    瀏覽:1648

    個人簡歷

    ? ? ? 龐志強律師,具有勤懇踏實,刻苦專研,認真負責,意志力強,謙虛謹慎,誠實信用,堅持不斷學習精神。

    專業領域:

    龐志強律師擅長并致力研究的業務領域包括政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企業法律事務,合同類糾紛,房地產類糾紛,婚姻家庭繼承類糾紛,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民間借貸,勞動人事爭議類,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等侵權類糾紛。

    經典案例: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刑刑訴[20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尹**、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楊**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及辯護人朱*、張**,被告人尹**及辯護人白*,被告人鄭*及辯護人王*華,投資人代表陳*芳、郭*榮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山西匯豐泰寄賣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吸收投資人款項放貸給借款人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雇傭操盤手及業務員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宣傳高息融資理念,并同投資人簽訂《連帶責任合同》、《資金合作協議》進行融資。經鑒定,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及協議總額為14,832,000元,改簽190,000元,實際吸收公眾存款14,642,000元,已歸還本金535,000元,累計返還利息1,241,402元,禮品返現63,021元,未償還合同及協議金額12,802,577元。

    被告人楊**基于其與尹**的債權而取得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權,其租賃辦公場所,招聘財務人員,通過雇傭操盤手及業務員宣傳、接待投資人等方式向投資人融資并將融資所得用于借給他人、返還利息及自行支配使用。期間,為向投資人提供融資抵押物,楊**聯系并偽造房屋所有權證。

    被告人尹**經代辦公司注冊成立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因尹**與楊**的債務問題,尹**同意楊**使用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在太原市迎澤區楊**租賃的辦公場所進行融資,并用融資所得償還其本人債務。后又同意楊**注冊成立山西匯豐泰寄賣有限公司,同意以尹**名義開立銀行賬戶。尹**定期在上述兩家公司《連帶責任合同》中簽字,安撫投資人及處理其他事務。

    被告人鄭*負責管理公司財務人員、管理公司賬戶及款項收支、接待投資人并與投資人簽訂《連帶責任合同》等工作。

    針對指控,公訴人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投資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相應的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尹**、鄭*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庭審中,投資人代表陳惠芳、郭江榮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庭審中,被告人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提出異議稱沒有歸還的金額是六、七百萬;假房產證是尹**提供的。

    被告人楊**的辯護人對被告人楊**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持異議,同時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對起訴書鑒定意見中認定的實際吸收公眾存款14642000元和實際造成的12802577元的損失不予認可。應按照合同金額6751000元、損失金額5779226元對楊**定罪量刑;2楊**吸收公眾存款事出有因,完全是由于尹**不能按時償還楊**的債務導致其通過此種途徑彌補自己的損失;3楊**偽造房屋所有權證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應對楊**從一重罪處罰,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4楊**已經歸還客戶本金、利息及禮品返現7632139元,當庭自愿認罪,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尹**稱其沒有參與公司的運營,匯豐泰投資公司是楊**脅迫其出讓的經營權;匯豐泰寄賣公司是楊**私自拿其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辦好手續后,是鄭*拿走了。

    被告人尹**的辯護人對尹**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持異議。同時提出:1尹**受到楊**的脅迫,不得已將匯豐泰投資公司手續交由楊**使用,屬于脅從犯尹**未實際參與匯豐泰投資公司的融資活動,也未從融資中獲利。楊**注冊匯豐泰寄賣公司,尹**并不知情?,F有證據表明尹**從公司拿走100萬元的情況是不存在的;3尹**不知道匯豐泰公司融資的具體流程,沒有實際參與公司融資的活動,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輕,有115萬元的合同不是其簽字,不應對本案犯罪數額承擔責任;4尹**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立功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尹**從輕、減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稱其不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經手簽訂的合同只有幾份,沒有從吸收的金額中獲利或提成。

    告人鄭*的辯護人認為鄭*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1鄭*主觀無犯罪故意;2鄭*接受楊**指使從事相關業務,只是履行工作職責,不是幫助行為,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3鄭*本人也從未自主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介紹放貸,宣傳等非法活動,沒有業務提成,無犯罪行為;4鄭*在匯豐泰投資公司時間未超過一年,案發時已經離職年多近兩年;5鄭*自認與楊**為所謂的情人關系,不能作為判斷其構成犯罪的依據;6鄭*真誠悔過并積極配合辦案部門的工作,可酌情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尹**,后被告人楊**基于其與被告人尹**的先前債權關系而取得了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權,尹**同意楊**使用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在太原市迎澤區楊**租賃的辦公場所進行融資,并用融資所得償還其本人債務。被告人鄭*為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負責管理財務人員、公司賬戶及款項收支、接待投資人并與投資人簽訂《連帶責任合同》等工作。

    被告人楊**租賃辦公場所,招聘財務人員,雇傭操盤手及業務員,采用宣傳、接待投資人等方式向投資人融資并將融資所得用于借給他人、返還利息及自行支配使用。后為規避工商部門的查處,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楊**以尹培忠的名義注冊成立山西匯豐泰寄賣有限公司,尹**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為股東,后被告人楊**、尹**以尹**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被告人尹**負責定期在上述兩家公司《連帶責任合同》中簽字,安撫投資人及處理公司的其他事務。

    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山西匯豐泰寄賣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吸收投資人款項放貸給借款人為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雇傭操盤手及業務員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宣傳高息融資理念,并同投資人簽訂《連帶責任合同》、《資金合作協議》進行融資。經鑒定,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及協議總額為14,832,000元,改簽190,000元,實際吸收公眾存款14,642,000元,已歸還本金535,000元,累計返還利息1,241,402元,禮品返現63,021元,未償還合同及協議金額12,802,577元本案涉及投資人中的32名報案人,報案所稱未償還實際損失為5,777,226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未償還實際損失為6,011,980元。

    針對庭審中被告人楊**、尹**,鄭*及其各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被告人楊**及其辯護人提出1“對鑒定意見確定的數額不予認可”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本案案發后,公安人員查扣匯豐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山西匯豐泰寄賣有限公司的賬目,被告人楊**確認為公司的全部賬目。山西家豪司法鑒定中心根據偵查機關提供的公司賬目及其他書證作出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但根據32名投資人的陳述,該32名投資人的實際損失數額與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實際損失數額有差異,應以該32名投資人的陳述為追繳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作為參考2“楊**偽造房屋所有權證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應對楊**從一重罪處罰,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證實,本案案發后,除投資人向偵查機關提供被告人楊**在簽訂合同時抵押的假房產證外,尚有從楊**辦公室查獲的其他尚未使用的偽造的房屋所有權證,依法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處罰。3“楊**吸收公眾存款事出有因,完全是由于尹**不能按時償還楊**的債務導致其通過此種途徑彌補自己的損失”的意見,不影響本案的定罪量刑。故對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尹**及其辯護人提出1“尹**沒有參與公司的運營,匯豐泰投資公司是楊**脅迫其出讓的經營權,屬于脅從犯;”“楊**注冊匯豐泰寄賣公司,尹**并不知情”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揚建忠基于和被告人尹**的先前債權關系,取得了匯豐泰投資公司的實際經營權,并以尹**為法定代表人注冊成立山西匯豐泰寄賣有限公司的事實,被告人尹**成立匯豐泰人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初始目的即為向社會公眾融資,該作為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在與投資人簽訂的《連帶責定任合同書》中簽字,并處理公司其他事務,為匯豐泰寄賣公司開立銀行賬戶,已經實際履行了作為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司職霧行為,其是吝事先知情并不影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關于被告人尹**是否被脅迫,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無法認定。但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匯豐泰投資有限公司、山西匯豐泰寄賣有限公司均為被告人楊**實際控制經營,故對被告人尹**可子酌情從輕處罰。2培斌有立功情節”的意見,現無證據證明,本院不子采信。

    關于被告人鄭*及其辯護人提出“鄭*不是公司財務負責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意見,經查,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投資人的陳述、辨認筆錄、被告人尹**的供述、被告人楊**、鄭*的庭前供述等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鄭*自楊**經營公司以來,擔任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事實。在此期間,被告人鄭*跟多名客戶處理簽訂合同事宜,為客戶發放利息,在楊**的指示下與尹**辦理賬戶并設置密碼、保管銀行卡,其不僅與被告人楊**、尹**有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故意,且參與實施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依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犯,應予懲處。故對被告人鄭*及其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尹**、鄭*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三被告人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基本能夠如實供述,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并對被告人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偤托唐诹晁膫€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被告人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4月1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鄭*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強制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人民幣2950元,由原扣押機關移送本院或按比例發還各投資人;繼續追繳剩余犯罪所得款按比例發還各投資人(附表)

    六、扣押在案的偽造房屋所有權證,由原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国产精品视频99re_亚洲精品无码你懂的网站_亚洲乱码一区二区三区_久久99国内精品自在现线
  • single-lawyer.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