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律師代理案件入選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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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律師劉建忠根據承辦案件撰寫了《滿某訴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金融機構適當性義務的認定》一文。文中統籌分析了當事人滿某方觀點和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方觀點,以“適當性義務”和“金融機構了解產品的義務”兩點作為代理思路,闡述了本案實現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意義和價值等內容,為類案辦理提供了有效借鑒。
專家點評?
劉凱湘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本案代理律師的專業服務水平較高,所提出的法律意見中肯,值得肯定。
第一,代理思路清晰。代理律師緊緊扣住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這一核心問題,充分論證本案中被告作為涉案資管計劃的管理人,違反了“適當性義務”,進而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舉證有極強的針對性。律師通過查明案件事實,舉示出被告存在的諸如隱瞞融資人所持股票的受限與質押情形、擔保人存在大量擔保,隱瞞已經掌握的融資人資金流動性風險,未對融資人融資項目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盡調報告財務數據錯誤混亂等事實,足以證明被告在履職過程中未能盡到金融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存在明顯的違約行為。
第三,律師不僅舉證證明了被告在締約過程中存在的瑕疵,還舉證證明了被告在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違約行為,如被告未能按照《資管合同》的約定跟蹤項目進展情況、督促實際融資人償還利息等,以此證明被告未能達到管理人的勤勉盡責標準,進而使得被告的抗辯不能為法院所采信。
?專家點評?
楊立新 中國人?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會副會?
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從原告的訴訟主張出發,依據法律的規定,完善原告訴訟主張的法律依據,并且獲得法院判決的支持,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充分肯定。
從現行法律規定出發,夫妻沒有約定其他財產制的,當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構成無權處分,原告作為夫妻財產共有權的權利人,主張贈與行為無效,請求返還,是沒有問題的。
此案還應當考慮的問題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合伙經營,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協議的,就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對于這種合伙,不能苛求其一定要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紅比例。原告主張被告一向被告二贈與,那為什么被告二還要向被告一打款40萬元呢?因此,被告主張40萬元是投資款,支付的款項是合伙分紅,并非完全沒有道理。
當然,律師從原告代理人的立場對合伙提出質疑,且被告一方抗?辯的證據不足,原告勝訴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