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國家公職人員身份,以所控制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應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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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叢某系威海某貿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和案涉項目的政府對接人,以其所控制的威海某貿易公司的名義簽訂的相關協議違反了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市場秩序,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為無效。
案情簡介
王某系山東某置業公司的大股東,為開發威海房地產項目于2014年與他人合伙成立山東某置業公司。后由于房產銷售低于預期,導致王某資金嚴重緊張,并和原股東之間產生分歧,叢某當時是該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的對接人,其利用王某當時急需資金支持的困難境地,以其所實際控制的威海某貿易公司的名義,讓王某簽訂了融資暨股權并購框架協議,將王某所持有的山東某置業公司40%的股權(價值1200萬元)以零價格向其轉讓,但之后叢某僅以借款的形式向山東某置業公司提供過一筆500萬元的資金,未再履行后續融資義務。
后叢某發現項目收益達不到預期,為盡快脫身,通過讓王某、山東某置業公司還本付息的方式抽回了該500萬元借款(王某為此還額外支付了340余萬的利息),同時要求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讓王某以12042600元的價格回購其之前以零價格所取得的40%的股權,這樣一進一出相當于其沒有支付對價反而獲取了12042600元的財產。
后王某及山東某置業公司未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其中部分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義務,叢某便以威海某貿易公司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后續股權轉讓款。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及山東某置業公司又作為原告另案提起本案訴訟,認為上述協議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等情形,應予撤銷,同時要求對方返還上述資產。
律師辦理情況及法律分析
剛開始接手該案件時,對方(叢某以威海某貿易公司名義)起訴我方(王某、山東某置業公司)要求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案件即將開庭,而且對方準備極為充分,如果單純按照雙方之前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去應訴的話,我方確實構成違約,勝訴的機率幾乎為零。但是為了達到先延緩對方案件審理,從而留足必要時間來充分準備證據和研究案件之目的,代理律師在和當事人溝通后,首先另案提起了本案訴訟,即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框架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同時向法院申請中止了對方起訴案件的審理。
當然,關于雙方簽訂合同效力問題,代理律師當時是做過初步預判的,認為這個案子即便有國家工作人員從事營利性活動之事實,但是直接據此否認該合同的效力,難度很大(因為司法實踐中之前對于公務員違法經商是屬于違反管理性規定還是效力性規定一直存在比較大的爭議,而且絕大多數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往往都是以違反的管理性規定為由認定不影響合同效力)。所以當時再三考慮后,還是選擇提起撤銷之訴,而非直接確認合同無效之訴。當然,撤銷之訴也存在一定風險,因為現有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上述協議在簽訂過程中存在趁人之危、欺詐、脅迫等情況。最后代理律師在和當事人充分溝通訴訟風險的基礎上,確定了主要從對方利用公務員身份關系簽訂相關協議,不僅違背相關規定,亦顯失公平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有違市場秩序和損害當地營商環境等方面進行重點論述的訴訟策略,同時向法院詳細闡釋當時簽訂協議時我方所處的不利境地及相關背景,庭審中對合同效力亦提出了質疑(提醒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問題)。
法院裁判結果
以對方上述行為有違公務員法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市場秩序,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定合同無效(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例所涉及領域前沿觀點及法律適用的分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據憲法,制定本法?!钡诎藯l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钡谑畻l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適用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钡谝话偎氖龡l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钡谝话傥迨龡l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br />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務員違規經商導致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問題,而且法院最終是以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認定的合同無效。對此代理律師認為,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承擔著執法辦案、明斷是非、定分止爭、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職責,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方面肩負著特殊使命。因此民事審判不應僅規范當事人的民事行為,亦應引導當事人遵守善德善行,在具體的裁判中正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二審法院最終裁決維持原判,即認定案涉合同無效,充分發揮了個案指引作用,在社會層面產生了很好的效果。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在引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裁判依據時,應充分注重釋法說理,以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情理認同。
典型意義或案例啟示
這個案子給代理律師的啟示是,隨著目前司法審判越來越公開、透明、公正,之前很多陳舊的觀念需要及時進行更新,需要我們作為代理人從每個案件的不同情況出發,去梳理、分析、開拓思路,最終確定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的代理方案。這個案子也是民法典施行后,代理律師第一次遇見有地方法院以公務員違法經商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由來直接判定合同無效的,代理律師認為該案件的裁判思路對于全省法院以后類似案件的處理,均有一定的指引和參考價值!
本文作者:李恒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