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適用 2023-02-07 16:52:20 瀏覽:1091 摘要:在應收貨款類合同(買賣)中經常會出現債權人在向債務人(公司類)主張權利時以債務人的某一個或幾個股東出資未到期損害債權人利益故而主張其出資加速到期為由將上述出資未到期的股東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出資未到期股東在其未繳納出資額范圍內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于公司類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債權人到期債權的情況下,法院能否適用債務人中未屆履行出資期限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理論判定該股東與債務人公司一起承擔清償責任? 本文筆者就從辦理的一起案件論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如何適用。 關鍵詞:買賣合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基本案情 大連某A公司與大連某B公司于2016年簽訂了一份《設備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某A公司(賣方)向某B公司(買方)出售3臺設備,合同金額為177萬元。合同履行中某A公司按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某B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無力支付某A公司剩余貨款53萬元。(該款項按約定2017年9月30日已到期) 筆者代理某A公司,經調查發現某B公司2015年10月31日成立,注冊資本500萬元,股東有丙、丁兩個,各自認繳出資為250萬元,認繳出資期限均至2017年12月31日止。股東丙已經全部繳納出資款,股東丁已繳納出資款150萬元,尚有100萬元出資款因未到期未予繳納。2017年12月某B公司在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變更登記,將股東丙和丁的認繳出資期限延長至2020年10月31日。 又查,股東丁系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親屬,某B公司基于股東丁與某A公司王某的親屬關系簽訂了案涉合同,同時某A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知曉某B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的事實,股東丁也就其認繳出資未到期的情況向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諾某B公司完全有履行能力,股東認繳出資無憂。某A公司基于對股東丁的信賴方與某B公司簽訂了案涉合同。 爭議焦點 某A公司在某B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延長股東認繳出資期限的情況下,能否將某B公司的股東丁列為本案被告主張其在出資未屆履行期限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向某A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問題引發 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一直是近幾年司法實踐中熱議的焦點問題之一,對此問題因理論中分歧較大,故各地法院對此處理結果也不盡相同。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上看,目前法律層面明確規定并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予以認可的僅有兩種情況,即債務人(公司)進入破產清算(司法)和自行解散程序。這在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2條均有具體規定。顯然從目前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對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問題所掌握的尺度仍舊是“否定為原則,肯定為例外?!币簿褪钦f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規則,只有在破產和清算這兩個特殊情形下才予以適用。 如此以來,勢必會對債權人應對此類案件帶來沉重打擊。因為實踐中大量作為買方的公司類債務人在無力償還債務的“表象”下所呈現出來的外觀特征大部分都以股東認繳出資且出資期限未到期的方式呈現。筆者在法律咨詢服務中就曾遇見過一個資產投資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10個自然人股東,每人認繳出資100萬,認繳期限20年的案例。在債務人成為“僵尸公司”無力支付債務的情況下,如果不能將公司的股東追加進來讓其對公司債務承擔一定的責任,那么債權人對債務人啟動法律程序后通常的結果無非就是拿到一紙勝訴判決后進入沒有結果的執行程序最后“不了了之”。盡管法律上賦予了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啟動破產清算程序的權利,但從筆者所代理的三百多件企業間買賣合同清欠類的案件中發現,基于種種原因賣方真正啟動破產清算程序的寥寥無幾。那么作為債權人來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又未進入破產和自行清算程序時,對股東未屆清償期的出資就真的不能適用加速到期規則進而追究其對應的清償責任嗎? 律師觀點 筆者認為并非絕對。法院對于此類案件采取審慎嚴格的原則更側重于是對全體債權人利益予以保護的角度進行考量,而對單個債權人進行必要的限制,這本身無可厚非。同時也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體系在立法制定和司法適用層面的高瞻遠矚,可謂寓意深遠。但換個角度來說,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大量案例所適用的法律都屬于私法領域,私法領域所針對的對象一定是特定的人和事,那么對應適用的規則就應該允許有一定的例外。這種例外可能法律規定層面不會有,但不排除我們可以在個案中從類似的法律規定和規則適用的角度進行參考。 回到本文所述案件中,有一些事實是不容忽視的,甚至說這些特定事實的出現改變了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其股東的命運。股東丁與某B公司之間除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外,在法律角度二者還存在另一種關系,那就是股東丁是某B公司的債務人,某B公司是股東丁的債權人,兩者之間基于股東丁的250萬出資款形成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債權債務關系與某AB公司之間基于購銷合同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性質上并無區別。某A公司與某B公司之間,某B公司與股東丁之間,某A公司、某B公司與股東丁三者之間所構成的連環債權債務關系顯然具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所規定的合同代為求償權的法律特征。 進一步分析,本案中股東丁的原認繳出資期限是2017年12月31日,某B公司到期應付貨款的日期是2017年9月30日,而某B公司在已經欠付某A公司到期貨款的情況下,擅自將股東丁的認繳出資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10月31日,延長變更登記的時間恰恰是股東丁原本認繳出資即將屆滿的2017年12月31日前。在某B公司明知欠付某A公司債務的情況下,其對股東丁的債權履行期限進行延長,讓原本應向某B公司支付出資款的股東丁巧妙地通過此行為進行了技術處理,致使股東丁貌似合理地躲過了其向某B公司付款的義務,進而讓某B公司繼續不能支付某A公司貨款的事實變得如此冠冕堂皇,不由得佩服某B公司和股東丁的“用心良苦”。上述種種行為很難脫逃某B公司作為債務人惡意與作為次債務人的股東丁之間聯手陷害作為債權人某A公司的事實,這又具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所規定的合同撤銷權的法律特征。 再一步分析,本案中股東丁除了是某B公司股東的身份之外還有一個很特殊又很重要的身份,這個身份可以說決定了案涉購銷合同的簽訂,這就是股東丁是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親屬。在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環境下,人情社會、人情交易、人情往來是商務合同簽訂和履行不容忽視的一個因素。案涉合同之所以能夠在某A公司與某B公司之間簽訂,股東丁的特殊身份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既讓某B公司找到了經營所需的產品,又讓某A公司多了一個合作客戶,同時使他和王某的親屬關系更近一步,不排除自己還獲取點經濟利益,這種一箭四雕的好事換了誰好像也都無法拒絕。?? 另外我們還不能忽視的一個細節就是:某A公司之所以在了解某B公司股東尚未完全繳足出資的情況下仍然有這個信心去冒這個風險和某B公司簽約,顯然是基于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與某B公司股東丁二者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可以說某A公司是看在王某的面子下,王某是礙于股東丁的親屬情面下才和某B公司簽訂的合同,而對于股東丁未繳足出資的風險某A公司同樣是基于對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信任以及王某與股東丁之間親屬身份關系的認可而予以“排除”,再加之股東丁對王某的承諾讓某A公司對和某B公司之間購銷合同的后續履行更加予以肯定并保持樂觀態度。 如此以來,案情的關系隨著合同的履行而越來越清晰,某A公司、某B公司、股東丁這三者之間的矛盾也隨著這53萬元的到期貨款而激烈爆發。某A公司在某B公司與股東丁之間惡意延長出資款期限的行為下“樂極生悲”,變成了本案的受害人。在此種特殊情況下,應該賦予債權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的規定行使對股東丁出資加速到期規則的權利,讓股東丁在尚未屆履行期限的情況下就其未繳納出資100萬元部分向某A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實踐中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問題順應呼聲,在出臺的最新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二部分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其中第(二)款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中第6項就對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在繼續秉持“否定為原則,肯定為例外?!辈门幸嫉脑瓌t下,對于例外情形明確將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情形作為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公司)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債務人(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這也使多年來備受爭議的股東出資能否加速到期的問題暫時予以平息。 隨著新時代司法實踐領域面臨的此類糾紛案件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爭議,對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話題可能還會在今后的司法實務中繼續產生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就此類問題所堅持的解決原則不會改變的情況下,作為法律人我們更多的是要站在私法的視角下通過個案委托的代理來尋求法律背后的真善美! 作者介紹 宋鐵軍? 律師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 企業法律顧問事務部主任 專業領域:企業(中小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企業合同類(買賣、承攬)訴訟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