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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的實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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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是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重要部分,也是民法典重點規制的內容。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其對未成年子女均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即使離婚事實導致父母一方撫養未成年子女方式的變化。因此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喪失撫養能力的情形下,對方可以依法變更撫養關系,以最大程度上提供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環境。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父母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但是司法實務中的情形更加復雜,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作出裁判,從而更好地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1058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的規定,一般情形下,父母對于婚生未成年子女具有直接撫養的法定權利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父母對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也具有撫養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但是并不意味著父母一方應當直接對其進行撫養。因此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存在直接撫養和間接撫養的方式,但是無論哪種方式,父母均應當對其盡到法定的撫養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的規定,父母對于未成年的繼子女,也具有撫養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且在生活實踐中,父母對其撫養主要也是采取直接撫養的方式。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54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的規定,父母對于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是有法定條件限制的。無論在何種情形下,生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絕對的,但是父母對于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義務卻是相對的,也即是雙方之間必須存在法定的繼父母繼子女關系。
根據上文所述,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是此種義務成立的前提在于雙方之間必須存在父母子女關系,即使雙方之間存在養育的行為事實,但是不存在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則父母一方無需承擔任何撫養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73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均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認定。無論是根據生活實踐還是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與一方無血緣關系的情形也多有存在,因此在確定父母是否具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時,應當首先確定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生父母子女關系。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浙02民終5098號吳玲玲、胡永品變更撫養權糾紛案中認為“根據吳玲玲所述,吳周倩系其與他人所生,與胡永品并沒有生物學上父女關系,故胡永品對于吳周倩并無撫養義務。吳玲玲雖是在其與胡永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有吳周倩,吳周倩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名字是胡永品,但并不表示胡永品與吳周倩已經構成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甘04民終1582號劉某、王某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中認為“被告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了原告劉某的非親生女兒劉雨佳,導致劉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劉雨佳進行了撫養,原告劉某既非劉雨佳生父,也非養父、繼父,沒有撫養劉雨佳的法定義務”。
根據上文所述,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存在親生關系的情形下,其在婚姻期間應當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且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即使父母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的,仍然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但是此時應當考慮到父母一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父母在婚姻期間均是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不存在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只有在父母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喪失撫養能力和條件的,才存在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的情形。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2021年)第57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若父母離婚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喪失撫養能力和條件的,可以協商將撫養關系變更至對方;根據第56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規定,若離婚后直接撫養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且雙方無法協商變更撫養關系的,對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依法進行變更。
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1068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不僅具有撫養的法定義務,還有教育和保護的法定義務。且根據《民法典》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35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的規定,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即使在離婚后仍然負有法定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因此父母應當給予未成年子女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和條件,不僅包括相應的物質條件,還包括相應的身心條件。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2021年)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的規定,法院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離婚案件中應當根據具體情形確定直接撫養的主體,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因而在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時,法院也應當參照上述規定的情形,不僅要充分考慮父母一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自身意愿。因此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在父母一方喪失撫養能力和條件的情形下,應當依法變更其撫養關系,從而實現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最大化的目的。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遼06民終2162號鞠某、孫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中認為“具體而言,在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中,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一)堅持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首先,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其次,應認真考察撫養方的生活習慣是否健康正常。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對家長或同住家庭成員有壞習慣的,要堅持予以變更;對家庭生活習慣良好的,即使其經濟條件略差,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仍應優先考慮;再次,要注意考察撫養方是否有撫育子女的強烈愿望。在充分考慮雙方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的同時,還要注意考慮即將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愿望。
(二)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則。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八周歲,此時被撫養人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愿,在條件允許時,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陜05民終1349號陳丁科與黨蕊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中認為“民法典關于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的基本原則是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具體到本案中,首先陳某乙已年滿十周歲,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且在兩次的談話中邏輯思維清楚,明確表示要求與原告一起生活;其次,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陳某乙對被告的一系列行為懷有懼怕抵觸情緒,繼續這樣下去明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最后,目前被告有多起案件未執行終結,有較大數額的債務尚未履行。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孩子陳某乙隨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更符合孩子的意愿。原告訴請符合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民事訴訟法》(2022)第122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訴訟案件必須有適格的原告主體。根據《民法典》第55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及第56條的規定,變更撫養關系的原告主體應當是父母一方。但是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的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也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若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喪失撫養能力和條件的,且另一方又死亡的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作為原告主體提起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2022年)第67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2〕11號)第90條“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85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的規定,在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父母一方應當舉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喪失撫養能力和條件的法定情形,否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湘11民終937號姜老三訴被上訴人陳淑晴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中認為“關于變更撫養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被上訴人陳淑晴有穩定的收入及健在的父母予以幫襯,婚生子姜定遠已年滿八周歲,能夠表達真實的意愿,其明確表示愿意與母親陳淑晴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已實際共同生活兩年時間,改變小孩的生活環境對其健康成長不利。且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陳淑晴存在不適宜繼續撫養孩子的法定情形,一審判決不變更撫養權是適當的。值得明確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沒有撫養權而消除。雙方作為孩子的父母,應當充分的認識到,對子女的愛不應片面體現在離異后的撫養權之爭上,希望雙方從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出發,妥善處理好探望及撫養的問題,共同為孩子營造融洽、和睦的氛圍,創造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粵13民終2939號張洛寧與袁柳明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中認為“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權問題,不僅要體現父母雙方的意思表示,同時也要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子女權益來確定撫養權歸屬。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自行辦理離婚時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并對婚生子袁某的撫養權進行了協商,由被上訴人袁柳明撫養?,F上訴人張洛寧上訴請求變更撫養權,并提交一系列證據擬證實被上訴人不具撫養婚生子袁某的條件。但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袁柳明不具備撫養婚生子袁某的條件?;樯釉吃陔p方離婚后已跟隨被上訴人生活,期間其生活和學習狀態已經能夠在被上訴人撫養下穩定和適應。而結合被上訴人袁柳明的工作收入以及生活等狀況來看,袁柳明并不存在不具備撫養婚生子袁某的情形”。
任云律師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會計學雙學位,經濟法碩士畢業。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民商事訴裁、保險破產、知識產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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