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律師代理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二審減刑7年,改判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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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張某某系江西某高校園區學生,女性,現年24周歲,因結識校外社會青年發生性關系。不知自己懷孕數月,自以為疾病腹脹,一直服用消積排泄藥物。其分娩時“沒想到自己竟然生出個孩子”。
2021年5月15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在其所住的學院6號樓宿舍衛生間內產下一名活體男嬰,因擔心嬰兒發出聲音被他人知曉,被告人將嬰兒裝進塑料袋中,用提手帶在嬰兒脖頸處打結將嬰兒及塑料袋放入紙箱藏匿于宿舍空調外機上。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將裝有嬰兒的紙箱投入宿舍樓下的校園人工湖中。
2021年5月18日,有學生發現嬰兒尸體后告知老師,學校報警后,2021年5月19日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過鑒定,被告人所生嬰兒系活體,被告人系該嬰兒的生物學母親。而被害嬰兒的生物學父親因其他刑事犯罪而正被羈押于看守所。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有坦白情節,但是并不屬于情節較輕,不適用三年至十年的量刑檔。最終判處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的父親是西北農民,他通過網絡找到張立文律師,希望得到張律師的幫助。張律師經過了解情況,被告人的母親是精神病患者,被告人的爺爺是殘疾人,被告人的弟弟還在讀高中,被告人讀大學。而整個家庭都是被告人的父親農民老張依靠種蘋果養家,實屬不易。鑒于此,基于對老張的同情,張立文律師最終義務為其被告人女兒提供二審辯護。
在二審中,張立文律師指導被告人父親,向村里如實反映自己家庭的困難,請鄉里向法院出具了困難家庭說明函。同時因為老張和妻子作為被告人的父母同時也是被害嬰兒生物學的外祖父和外祖母,是被害嬰兒的生物學親屬,他們夫妻可以出具諒解書,提交法院,作為減輕被告人量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