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立遺囑的11個熱點問題指南(含涉外遺囑)——掌握財富傳承的關鍵步驟
- 瀏覽:1779
自2015年成立以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家事法律事務部先后辦理了大量繼承案件及咨詢業務,其中也包括海外華人在國內的遺產繼承案件。這讓我們有機會了解到海外華人客戶在繼承案件中對財產繼承的法律需求、關注點及困惑點,更知曉了這類案件存在的共性,為此我們編寫了一系列關于遺產繼承的公益普法文章,我們希望能用通俗易懂的圖表、簡潔有效的語言、建議明確的微案例將這類案件中的熱點問題呈現給大家,幫助更多的國內客戶及海外華人客戶在面對遺產繼承的重大事項時,能夠在專業法律的支持下作出較好的決策,盡量避免遺產繼承中的不確定風險,用較少的時間成本和決策成本實現繼承權益的最大化。
本篇,我們要談的是國內客戶和海外華人客戶經常咨詢的“立遺囑”相關問題。這兩類人群看似身份不同,但問題的本質確實相同的?,F在將“立遺囑”時經常被問到的十一個熱點問題的法律建議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
1、無法回國,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關于遺囑方式和遺囑效力的規定,只要立遺囑的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之一的,遺囑均成立;至于遺囑的效力,則根據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作出判斷。所以我們可以發現,認定遺囑方式和效力時最常遵循的是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的法律。一、如果遺囑訂立人的國籍是中國籍,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無論身處何地均可以按照中國《民法典》婚姻繼承篇中的規定訂立遺囑。我們建議首選自書遺囑+錄音錄像的形式,或者直接公證遺囑。同時,由于中國法律對“在國外形成的文件”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因此我們建議無論選擇哪種立遺囑的形式,都要在國外辦理公證+使領館認證手續,然后再將遺囑拿到中國境內使用。二、如果遺囑訂立人已經是外國國籍,立遺囑時或經常居所地又不在中國,則立遺囑人需要根據所在國法律規定訂立遺囑,具體需要向當地律師咨詢。未來如果因遺囑發生糾紛訴至中國內地法院,會涉及到外國法的查明問題,查明后直接適用外國法審理,如果查明不了,則會直接適用中國法律認定涉案遺囑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即便能夠查明外國法,但如果外國法的適用會違反我國的公共秩序,也會直接適用中國法律認定遺囑效力。同時,由于中國法律對在國外形成文件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因此最終還是要通過公證+使領館認證的方式才能在中國境內使用。
??溫馨提示:如果中國境內的財產價值較為重大,未來的遺囑要拿到中國境內使用,則我們建議最好能找到與中國的連接點(中國是國籍國,中國是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任一均可),按照中國法律訂立中國式遺囑,然后再按照中國程序法的要求,在當地做“公證+使領館認證”(具體可以找當地公證員咨詢或代辦)后在中國境內使用。上面第二種情形較為復雜,如果既能符合當地法律關于遺囑的規定,同時又能符合中國法律關于遺囑的規定,則能盡量避免將來在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情況下遺囑因不符合中國法被認定無效的法律風險。
2、父母目前意識清楚,但行動受限,能立遺囑嗎?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是法律條款沒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表現進行具體描述。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是否缺失須經法律程序才能確認,所以,在未經法律程序確認一個人不具有行為能力時,這個人理論上是具有行為能力的,除非有證據證明這個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判斷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主要考察的是這個人的精神狀態,而不是行動是否受限。對于年齡較大、本身得過影響行為及智力基礎性疾病的老年人,立遺囑時應由專業的醫生來判斷其行為能力。
??溫馨提示:如果父母年齡較大,雖然行動受限需要人來照顧,但頭腦清楚,思維正常,可以自由書寫,則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為了降低遺囑無效的風險,我們建議到所在地的權威醫院進行身體檢查,或者到專業精神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后,如顯示確無問題,再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訂立遺囑。
3、遺囑內容怎么寫才有效?
遺囑是人生前對自己身后事的安排,是人生命終結前最重要的個人決定之一。遺囑既能讓子嗣和睦共處,也能讓兄弟反目成仇,加之需要通過遺囑處分的的財產通常都較為重大,因此遺囑的有效性十分重要。法律對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作了嚴格的規定,只有遵循法律規定訂立的遺囑,才能避免或降低遺囑無效的風險。
《民法典》對遺囑的實質要件作了詳細的規定,比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必須出于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遺囑必須為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遺囑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原則”等等。
同時,《民法典》對遺囑的形式要件也作了詳細規定,因訂立遺囑的方式不同,法定形式要求也有所差異。比如,自書遺囑全文必須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并在落款處簽名及注明年、月、日。比如,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訂立過程,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也都需要在落款處簽名及注明年、月、日。
??溫馨提示:實務中,我們見到過各種各樣的遺囑,工整的、潦草的、嚴謹的、隨意的等;雖然遺囑是一份要求嚴謹的文件,但是如果財產權屬和家庭關系并不復雜,寫遺囑這件事也會變得比較簡單易操作。
我們建議,如果您能方便地找到公證處,并能提供公證處要求的各類證明材料,且有能力支付公證的費用,可以優先選擇訂立公證遺囑。如果您無法訂立一份公證遺囑,我們建議首選自書遺囑,您可以提前向律師咨詢清楚遺囑可能涉及的財產范圍及權屬、家庭成員情況、處分方式、限制條件等,然后再自行擬定自書遺囑。
4、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或律師才有效嗎?
在《民法典》生效前,公證遺囑是效力最強的遺囑形式?!睹穹ǖ洹飞Ш?,公證遺囑與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等,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雖然如此,但是,公證遺囑由于參與方是公證機關,因此公證遺囑仍然是幾類遺囑形式中風險較小的遺囑形式,如果條件允許,我們仍然推薦采用公證遺囑。而律師參與的遺囑屬于代書遺囑或自書遺囑中的見證人,《民法典》中并沒有就律師參與的遺囑專門規定一個類別。因此不是必須要律師參與到訂立遺囑中,而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請律師參與到立遺囑的事項中。如果沒有條件訂立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就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簡單易操作。
有的國家認可公證遺囑,不認可自書遺囑,這種情況下,建議向所在國律師咨詢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如果只允許訂立公證遺囑,未來公證遺囑又需要拿回中國內地使用,則在遺囑訂立后,再辦理遺囑的國外使領館認證手續。
??溫馨提示: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適宜的訂立遺囑方式,公證遺囑和律師見證均不是立遺囑的必要程序。如果財產較為重大或家庭成員關系較為復雜,可以事先咨詢專業人士后,再行訂立遺囑。
5、遺囑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嗎?
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根據自身真實意愿訂立遺囑處分其個人合法財產,并在其死后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訂立遺囑不需要子女簽字,反而在子女以見證人身份簽字的情況下可能會使遺囑具有形式瑕疵,因而被認定為無效。
在法定的六種遺囑形式中,有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可能涉及到見證人的簽字。如果子女以見證人的身份簽字,可能使遺囑產生重大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禁止擔任遺囑見證人的范圍,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遺囑人的子女作為與繼承有利害關系的人,禁止擔任見證人,禁止在遺囑上簽字。同時,遺囑見證人必須由與繼承無利害關系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人擔任,這樣才能盡可能保證遺囑的客觀真實性。
??溫馨提示:訂立遺囑,謹記不需要子女簽字。遺囑需要見證時,一定要找符合見證條件的見證人見證,子女屬于立遺囑現場須回避的人群。
6、想立一份終生有效的遺囑可以嗎?
遺囑人如果想立一份終生有效的遺囑,那他必須保證生前只訂立了這一份遺囑,而這唯一的一份遺囑未來不會被認定為無效。需要注意的是,遺囑雖然可以注明“終生有效、永不反悔”字樣,但立遺囑人如果想反悔,另立一份新的遺囑也是可以的,而且新遺囑將會取代舊遺囑。法律充分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賦予其撤回、變更遺囑的權利,立遺囑人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因此,遺囑人可以通過只訂立一份有效遺囑的方式訂立終生遺囑。
??溫馨提示:遺囑人生前只訂立一份有效遺囑,即為終身遺囑,否則新遺囑將會取代舊遺囑。
7、子女能執筆代寫遺囑嗎?
子女不可以執筆代書遺囑,子女代寫的遺囑無效。原因是如果子女幫父母寫遺囑,就屬于代書遺囑的代書人,但我國《民法典》明文規定,子女作為與繼承父母遺產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父母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子女代書的遺囑因不符合《民法典》關于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而無效。
如果需要立代書遺囑,對代書人有以下要求:一是遺囑代書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或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以作為遺囑代書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
二是遺囑代書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代書人在根據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代書完畢之后,需要交給遺囑人核實,或者向遺囑人宣讀、講解,以確定遺囑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是遺囑代書人必須是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利益驅使而做不真實的書寫。
??溫馨提示:無論子女是否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都不能作為見證人或代書人參與訂立遺囑。
8、電子遺囑在我國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在現有法律規定及司法環境下,電子遺囑不是《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的六種遺囑形式之一。嚴格講,電子遺囑是指直接以電子設備錄入文字并作電子簽名設立的遺囑。電子遺囑包括網絡遺囑、遺囑電子化和電子化遺囑三種形式。但實務中,我們常見的所謂電子遺囑,形式常表現為微信、備忘錄、電子郵件、短信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這類電子形式決定了其必然存在的一些缺陷,即無法判斷是否是遺囑訂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根本原則,不可動搖。當然,如果所有繼承人都能確認電子遺囑系遺囑訂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均沒有異議,則全體繼承人有權自行依照電子遺囑的內容自行分配遺產。
2020年疫情期間,中華遺囑庫推出“微信遺囑”服務,并提示“本留言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遺囑”。微信遺囑目前還不具備法律效力,相當于“給親人的電子信”。微信遺囑僅僅用于傳遞信息和情感,寄托對親友的叮嚀囑托、祝福問候、隱私秘密和財產線索等信息,并不具備遺囑的法律效力。因為微信遺囑既不能證明系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符合立遺囑的有效形式要件,所以微信遺囑并沒有法律效力。
??溫馨提示:電子遺囑目前非法定的遺囑形式,沒有法律效力。除非特別緊急無其他選擇時,可以通過微信囑咐或交待一些事項,但仍不能發揮遺囑的效力。微信語音中留下的叮囑也難以滿足錄音遺囑的形式要求,因此也很難被認定為有效。
9、訂立錄音錄像遺囑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訂立錄音錄像遺囑時,需特別注意的三個問題是:一、應保證音像資料所錄制信息的完整性,不要暫停、中斷,整個視頻從頭到尾是連貫的。
二、整個視頻中,最好將遺囑人、見證人、周圍環境、局部特寫等悉數錄入,整個視頻不要剪輯、修改、編輯,不要使用人臉美化功能,避免造成辨認難度。
三、見證人的人數及其資格要符合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三類人均不得作為錄音錄像遺囑的見證人。
??溫馨提示:訂立錄音錄像遺囑時,要保證錄音錄像的完整性和連貫性,避免使用人臉美化功能,見證人人數及資格均應合法。
10、打印后讓老人簽字的遺囑有效嗎?
打印遺囑雖然具有高效便捷、清晰容易辨認的優點,但因其機械性較強,遺囑人人格痕跡較弱,難以推定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存在極易被偽造、篡改的風險。因此,法律對打印遺囑規定了嚴格的形式要件。
首先,打印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不僅對見證人的人數提出了要求,對見證人的資格更是作出了嚴格規定,見證人的人數不夠或資格不符,均會導致打印遺囑無效。
其次,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在每一頁打印遺囑上簽字。簽字行為,表明遺囑人和見證人對遺囑內容的確認,能夠保證遺囑系遺囑人真實意愿。
最后,打印遺囑的每一頁都要注明簽署時間,要具體到年、月、日。簽署時間既是判斷遺囑人訂立遺囑時行為能力的重要時間點,也是判斷“哪份遺囑是最后一份遺囑”的重要依據。
??溫馨提示:采用打印方式訂立的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注意在每一頁上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11、怎么撤回之前立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p>
撤回遺囑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一、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發出撤回原遺囑的書面聲明。具體聲明內容及對象視原遺囑形式而定。二、以訂立新遺囑的方式撤回原遺囑,可以在新遺囑中聲明撤回原遺囑。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前后立了幾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以最后一份遺囑內容為準,推定后立的遺囑是對前立遺囑的撤回。三、遺囑人可以通過實施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撤回原遺囑。舉個例子,如果立遺囑人甲在遺囑中寫明,房產由乙繼承。但訂立遺囑后,卻將房產過戶給了丙,這就是實施了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
??溫馨提示:常見的遺囑撤回方式是,通過訂立新的有效遺囑實現替代前遺囑的目的。在《民法典》生效前,由于公證遺囑效力最強,因此撤回公證遺囑比撤回其他形式的遺囑更為困難,但新的《民法典》生效后,所有遺囑形式的效力均是同等的,因此撤銷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均變得較為容易。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會發生變化,可能前一份遺囑訂立較早,當時還是完全行為能力,但后來發展成行為能力受限了,而訂立遺囑和修訂遺囑是隨著事情的發展才產生的想法,是否處于最合適的時機,是人的意志無法掌控的。因此無論是訂立遺囑還是修訂遺囑要根據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適時做出。
對于每個家庭而言,“立遺囑”是對一生財富進行處分的大事,是財富傳承的關鍵步驟,立遺囑可以有效避免家庭財產的無序分配和隨機分配,也能實現家庭財富在重要血脈中傳承的目的??戳松厦娴慕獯鸷徒ㄗh,相信您已經認識到,并不是所有“立遺囑”的行為都那么高深和復雜,只要掌握了立遺囑的要素,完全可以實現“立遺囑”的DIY(Do It Yourself)。
律師介紹
王東紅律師
京師律所高級合伙人
京師律所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管理與發展指導委員會副秘書長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務與研究中心專家庫成員
? ? ? ? ?王東紅律師執業20年,積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論素養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處理婚姻糾紛、繼承糾紛、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婚姻債權債務糾紛、涉外家事糾紛、跨國家事糾紛、家庭事務及財產的法律規劃、風險防控及糾紛處理,致力于嘗試以調解、談判等無訟化方式推動家庭糾紛的快速解決,并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京師律所家事法律事務部以“真誠、專業,溝通,協作”為價值觀,以“努力讓每一位當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溫暖與力量!讓法律光芒照亮每一個家庭!”為部門愿景。家事法律事務部致力于通過京師律所大平臺優勢,發揮團隊協作精神,圍繞客戶利益,為客戶提供最適宜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