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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11個場景出發,淺議場景驅動下數字藏品經營所需的業務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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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隨著元宇宙、Web3.0等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越來越多的企業、機構涉足數字藏品業務,各類數字藏品的發行、運營、鑄造(Mint)、展示等服務及交易平臺紛紛上線,成井噴之勢。伴隨著數字藏品平臺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合規問題也暴露出來。筆者調研了市面上常見的數字藏品平臺的商業模式,根據各個數字藏平臺提供的產品、服務架構、運營流程,結合自己的認識和理解談談場景合規所需的業務牌照。
    在展開討論之前,首先明確本文中所述的業務牌照是指從事某類業務的強制性行政審批或備案,不包括主體設立證明,行業認證。企業在涉足新業務時,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在新的業務場景下合規的問題。場景合規是在企業運營的全生命周期這個維度去觀察企業面臨的合規問題,而并非單一的、具體法律問題導致的合規問題。場景驅動下的合規常體現在企業開展此類業務必須具備的牌照或備案,否則企業可能因為開展相關業務而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受到刑事處罰。例如從事香煙買賣類業務的企業需要具備《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酒店住宿類業務的企業需要具備《特種行業許可證》,沒有上述牌照在法律上是禁止從事相關業務的。
    目前,各平臺對數字藏品的定義,和在與用戶簽署的服務協議中表述各有不同,社會各界對數字藏品的定義也各不相同,在名稱上也有將之稱為非同質化同證(NFT)、數字藝術品、數字化藏品、數字化藝術品等。數字藏品的項目平臺運營方(以下簡稱平臺運營方)和數字藏品的項目產品發行方(以下簡稱產品發行方)是否一體化運營,各平臺提供的產品、服務具體對應的是什么,目前沒有統一的認識,使得關于數字藏品運營所需的業務牌照大家也有著不同的認識。但數字藏品在運營的整個生命周期中,基本可能涉及如下場景:
    1、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和產品發行方涉及藝術品經營活動;
    2、數字藏品在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自建網絡,平臺向用戶提供數字圖片、音樂、視頻、3D模型等虛擬作品的上傳、下載、觀看服務;
    3、數字藏品在鑄造(Mint)過程中平臺運營方和產品發行方要使用哈希算法、分布化儲存、智能合約等區塊鏈技術;
    4、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需要平臺運營方提供信息技術、電信接入、網絡交易等服務;
    5、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產品發行方涉及通過互聯網制作、發行、傳播音樂、演出、表演、藝術品、動漫相關的產品;
    6、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具有知識性和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音視頻等原創數字化作品,提供已出版出版物的數字化作品或者將數據化作品編排、集成在網絡平臺;
    7、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網絡交易的支付結算;
    8、部分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使用個人信息、數據信息、涉及信息系統安全問題;
    9、部分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拍賣;
    10、部分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和產品發行方涉及文物數字化、拍賣、和交易;
    11、部分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文化產權交易,著作權轉讓、許可交易,將數字化藝術品轉化為相關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發行數字藏品后涉及贈送、二次交易等行為,上述行為涉嫌設置“交易所”,涉嫌從事金融產品交易。
    筆者試著從上述場景出發,談談數字藏品運營所需的業務牌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所述的部分牌照屬于企業必須自己持有,部分牌照允許企業通過合作方式使用,部分企業不涉及牌照使用的場景,部分場景企業是否必須持有牌照才能經營還有一定爭議,考慮篇幅原因在此筆者不展開討論。
    一、《藝術品經營單位備案》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和產品發行方涉及藝術品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發布,現行有效。第五條規定:“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section>
    二、《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場景:數字藏品在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自建網絡平臺向用戶提供數字圖片、音樂、視頻、3D模型等虛擬作品的上傳、下載、觀看服務。
    法律依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15修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現行有效。第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未按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ヂ摼W視聽節目服務業務指導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
    三、《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

    場景:數字藏品在鑄造(Mint)過程中平臺運營方和產品發行方要使用了哈希算法、分布化儲存、智能合約等區塊鏈技術。
    法律依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現行有效。第十一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服務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臺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并作出妥善安排?!?/section>
    四、《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需要平臺運營方提供信息技術、電信接入、網絡交易等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年修訂),國務院發布,現行有效。第九條規定:“經營基礎電信業務,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運用新技術試辦《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新型電信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section>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發布,部分被修改。其中包括B21類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等分類與本場景有關。
    五、《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產品發行方涉及通過互聯網制作、發行、傳播音樂、演出、表演、藝術品、動漫相關的產品。
    法律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發布,現行有效。第八條規定:“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第九條?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四)業務范圍說明;(五)專業人員、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六)域名登記證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section>
    六、《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具有知識性和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音視頻等原創數字化作品,提供已出版出版物的數字化作品或者將數據化作品編排、集成在網絡平臺。
    法律依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現行有效。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七條?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section>
    七、《支付業務許可證》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網絡交易的支付結算。
    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部分被修改。第三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八、《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備案》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使用個人信息、數據信息、涉及信息系統安全問題。
    法律依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發布,現行有效。第十五條規定:“已運營(運行)的第二級以上信息系統,應當在安全保護等級確定后30日內,由其運營、使用單位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新建第二級以上信息系統,應當在投入運行后:30日內,由其運營、使用單位到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隸屬于中央的在京單位,其跨省或者全國統一聯網運行并由主管部門統一定級的信息系統,由主管部門向公安部辦理備案手續??缡』蛘呷珖y一聯網運行的信息系統在各地運行、應用的分支系統,應當向當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section>
    九、《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及拍賣。
    法律依據:《拍賣管理辦法》(2019修訂),商務部發布,現行有效。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section>
    十、《文物拍賣許可證》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和產品發行方涉及文物數字化、拍賣、和交易。
    法律依據:《文物拍賣管理辦法》(2020),國家文物局發布,現行有效。第四條規定:“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section>
    十一、交易所審批、金融產品交易

    場景:數字藏品經營過程中平臺運營方涉文化產權交易,著作權轉讓、許可交易,將數字化藝術品轉化為相關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發行數字化藝術品后涉及贈送、二次交易等行為,上述行為涉嫌設置“交易所”,涉嫌從事金融產品交易。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發布,現行有效。決定中規定“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準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以下簡稱交易場所)?!薄奥撓瘯h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并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薄白员緵Q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section>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現行有效。意見中規定“本次清理整頓的范圍包括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以及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各類交易場所,包括名稱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其中,權益類交易包括產權、股權、債權、林權、礦權、知識產權、文化藝術品權益及金融資產權益等交易?!薄皽蚀_適用清理整頓政策界限,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應予以清理整頓。?(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設施,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后發售給投資者,即屬于“均等份額公開發行”。股份公司股份公開發行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本意見所稱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協議轉讓、依法進行的拍賣不在此列?!?/section>
    很多人將企業建立數字藏品平臺理解為設置“交易所”。將數字藏品涉及的權益等份額公開發行,或者是其涉及的上鏈的非同質化版權(NFR)等份額授權,視為《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文件中涉及的應當清理整頓的行為。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過去牽強的,國務院及其辦公廳發布上述文件是,數字藏品及數字藏品平臺并未出現,將數字藏品平臺定義為交易所也并非業內共識。但不容忽視的是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共同倡議,聯合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雖然倡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風向標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所以,相關運營場景的風險值得重視。
    現今,數字化藝術品的新型商業模式日新月異,上述列舉并不能涵蓋數字藏品運營的所有場景,且相關場景的合規路徑業內暫未達成共識,有待有關部門進一步出臺法律法規予以確定。但是筆者建議有志于從事數字藏品的相關企業或機構,應當盡量讓數字藏品價值和價格掛鉤,克制通過炒作數字藏品短期獲得暴利的運營思路,多從有益于相關產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設計運營的場景、對應產品、服務的架構、運營的流程。
    作者介紹
    張冬光

    京師律所合伙人律師、京師律所刑事專業委員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事務、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金盾網絡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調解員、創意園區知識產權“智庫”專家、京師律所刑事專業委員會、刑事合規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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