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背景下的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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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要求。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了《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同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同年11月,“兩高三部”聯合下發《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2018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第15條中確立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從上述發展過程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中央立足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目標,通過實踐中深度試點、理論上反復論證,而納入《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它不僅是刑事訴訟模式的變化,更是推進國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刑事辯護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辯護律師需要理性看待這些變化,主動適應,充分利用。
一、律師要面對的現實
從司法實踐來看,近三年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刑事案件占比逐年提高,如今已經穩定在80%-90%左右的比例。以山東省為例,根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發布的《2021年1至12月全省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2021年全省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107906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為89.7%。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中,檢察機關共提出量刑建議76977人,采納量刑建議76206人,量刑建議采納率為99%。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服判率高達97.8%。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如果排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無法融入新的刑事訴訟格局。無論律師喜歡不喜歡認罪認罰這種刑事訴訟模式,都必須要去適應,否則將無法有效開展刑事辯護工作。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皟筛呷俊薄蛾P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于“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含義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如下:
(一)“認罪””的理解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實的,全案不作“認罪”的認定,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對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二)“認罰”的理解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罢J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為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當庭確認自愿簽署具結書,愿意接受刑罰處罰?!罢J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
(三)“可以從寬”的理解
從寬,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翱梢詮膶挕?,是指一般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不是一律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雖然認罪認罰,但所犯罪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量刑建議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或者依法不予從寬:(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2)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3)雖然罪行較輕但具有累犯、慣犯等惡劣情節的;(4)性侵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5)其他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或者不宜從寬的情形。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體現
(一)在強制措施方面的體現
1、認罪認罰,更有可能直接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認罪認罰是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對于罪行較輕、采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犯罪性質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依法可不適用羈押性強制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認罪認罰作為其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罪行較輕,采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依法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2、認罪認罰,更有可能不提請逮捕或不批準逮捕
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公安機關認為罪行較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不再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對提請逮捕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不需要逮捕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決定:......(五)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
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準逮捕:......(五)犯罪后認罪認罰,或者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3、認罪認罰,更有可能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
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羈押的必要性,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八)認罪認罰的。
(二)在減少基準刑方面的體現
根據“兩高”《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認罪認罰,并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三)在審查起訴環節體現
1、認罪認罰,更有可能獲得相對不起訴
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檢察機關要完善起訴裁量權,充分發揮不起訴的審前分流和過濾作用,逐步擴大相對不起訴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以山東省故意傷害罪的量刑為例,輕傷二級量刑起點是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如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量刑可以調整為八個月至一年。如果還具有自首、賠償諒解等情節,檢察機關考慮到被告人可以免除處罰,是能夠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
2、認罪認罰,更有可能獲得較輕的量刑建議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沒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等,在基準刑基礎上適當減讓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其他法定量刑情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綜合認罪認罰和其他法定量刑情節,參照相關量刑規范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于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對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相對更大的從寬幅度。
(四)在審判階段的體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在程序上從簡、實體上從寬處理。
對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減輕處罰。
對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階段早晚以及認罪認罰的主動性、穩定性、徹底性等,在從寬幅度上體現差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對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寬,并依法作出裁判。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四、認罪認罰背景下的刑事辯護
(一)認罪認罰案件,當事人為什么需要律師
很多當事人的想法比較簡單,認為都已經認罪認罰了,還要律師有何用。當事人有這種想法,對自己是極不負責任的。因為律師的辯護作用是當事人欠缺的,也是司法機關無法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不懂法律,即使是自愿認罪,他的認罪也可能是錯誤的。并且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指控的罪名、判決的刑罰也不可能是百分之百正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既有專業知識,又能全心全意的站在他的角度思考問題的人,而律師就是唯一的選擇。
根據“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檢察機關開展認罪認罰工作,要加強與辯護人的溝通,認真對待辯護意見,切實保障辯護權利。檢察機關要依法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客觀公正提出量刑建議。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不同意見,或者提交影響量刑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意見合理的,應當采納,相應調整量刑建議。
(二)認罪認罰背景下,律師如何辯護
在以前的刑事案件中,法庭是控辯雙方的主戰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行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基本上決定了法院的判決結果。與此相適應,律師辯護的重心也要隨之前移,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要為當事人爭取到好的量刑建議。對于當事人愿意認罪認罰的案件,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步驟如下:
第一步:解決前提性的問題,即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有構成犯罪的案件,才可以建議被告人認罪認罰。有罪或無罪的分析,應當從證據、事實和法律方面進行全面分析,包括事實清楚不清楚,證據充分不充分,程序合法不合法,罪名準確不準確,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有無受到侵犯等。
第二步:如果當事人自愿認罪,且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應當積極與檢察機關協商,為當事人爭取盡可能好的結果。開展量刑協商,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律師不要被動的等結果,應當積極主動的參與協商。一般而言,控辯協商過程需要經過兩輪以上。律師閱卷了解案情后,應主動跟檢察官聯系,初步闡述當事人希望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意愿,并初步了解檢察官的態度。然后,提交書面意見,詳細闡述當事人可以獲得從寬處理的理由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分歧很大,律師還需通過類案檢索、提交裁判觀點等方法,繼續與檢察官進行溝通。
(三)已經認罪認罰,律師能否為當事人爭取進一步從寬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法院并非是無條件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而是經過審查。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因此,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后,仍然有可能調整。
對于當事人自愿認罪認罰的案件,律師一般是應當維護量刑建議,主要的目標就是讓法官接受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一步為當事人爭取從寬處理,前提是:有理有據。司法實踐中,有理有據的情形主要包括:
1、量刑建議明顯過重的情形。例如,把一般犯罪情節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導致適用的法定刑錯誤。
2、檢察院遺漏了有利于當事人的量刑情節。例如,未能準確認定具有自首情節。
3、出現了新的量刑情節。例如,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積極賠償后獲得了諒解,具有了進一步降低量刑或適用緩刑的可能。
4、在檢察官給出幅度量刑建議的情況下,律師仍需積極為被告人爭取幅度較低的量刑。
(四)當事人認罪認罰的,律師能否獨立做無罪辯護
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律師能否獨立做無罪辯護的問題,律師與法官職業群體分歧很大,而且各地的規定也不一樣。大多數律師認為,法律并不禁止律師做無罪辯護,律師有權行使“獨立辯護權”。但很多公訴人會因為辯護律師做無罪辯護,而當庭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使得當事人喪失適用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律師做無罪辯護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相關規定如下:“第三十四條 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庭審中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確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人民法院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撤回從寬量刑建議,并建議法院在量刑時考慮相應情況。依法需要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議?!薄暗谌鍡l 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庭審中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核實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認罪認罰的,可以繼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按照本意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p>
根據上述規定,是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取決于被告人的態度,而非取決于律師發表什么辯護意見。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律師仍然有權利做無罪辯護案件。在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下,律師是否做無罪辯護,應當考慮如下幾個因素:(1)案件在證據、事實和法律上是否存在重大的爭議,而讓案件存在無罪的可能。(2)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師獨立做無罪辯護,是否接受無罪辯護意見不被法院采納的結果。(3)做無罪辯護,是否會嚴重激化控辯矛盾,導致公訴機關撤回從寬量刑建議的結果。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認罪認罰從寬貫穿整個刑訴程序,是當事人和律師都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辯護律師需要主動適應這種變化,在當事人構成犯罪且自愿認罪的情況下,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
律師簡介
劉士軍,京師律所刑委會委員、刑委會宣講團副團長、刑委會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法學會會員。從事律師職業以來,主要辦理刑事案件,擅長在追訴和辯護的思維對抗中,客觀全面的分析案情,給予當事人中肯建議。